宝坻区的制造业、贸易与服务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无论是北方国际五金城里的商贸往来,还是线下工厂的供应链上下游,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跟单信用证都是企业常用的结算工具。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持票人和信用证受益人往往发现自己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手里攥着合法的票据权利,却面临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优先顺位、追索权行使等多重障碍。2024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与票据和信用证相关的条款引发了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票据和信用证结算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保护自身权利?以下五个实务问题,结合宝坻企业的真实场景逐一拆解。
一、债务方破产了,我手里的商业汇票还能不能主张权利?
这是宝坻制造型企业最常遇到的问题。一家位于宝坻经济开发区的机械零部件加工厂,向本地一家贸易公司供货后收到的是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前往银行提示付款,才发现开票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但票据追索权并不当然消灭。实务中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 持票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示付款但被拒绝:持票人可以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保留对前手的追索权
- 持票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才知道开票企业进入破产: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避免超过债权申报期限
- 票据尚在承兑期内,未到期:持票人可以等待到期后再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提前申报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顺位并不当然优于普通债权。除非票据本身附有有效的担保,否则持票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对于宝坻的中小企业而言,在交易前端做好票据承兑方的资信审查,远比事后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更为有效。
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定性?
宝坻有不少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信用证是常用的结算方式。债务方一旦进入破产,信用证受益人最关心的是: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能否优先受偿?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但在破产程序中,情况会变得复杂:
- 如果信用证已经由开证行承兑或付款,受益人取得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
- 如果信用证尚未兑付,受益人不能直接要求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付款,而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如果受益人持有的是可转让信用证,且转让已经发生,则受让方的权利需要单独确认
实务中,宝坻一家从事机电设备出口的企业曾遇到此类情况:其在货物发运后向银行交单议付,开证行因买方进入破产程序而拒绝付款。该企业随后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最终获得的清偿比例不足15%。这一案例提醒企业,信用证结算虽然相对安全,但一旦开证申请人破产,受益人仍面临较大的回款风险。
三、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票据债权人的保护有哪些新变化?
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以下几个方面引发了票据和信用证债权人的关注:
- 债权申报期限的弹性化:草案对逾期申报的救济途径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因信息不对称而未能及时申报的票据持票人
- 重整程序中对票据权利的特别保护:草案强调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物权和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应遵循必要限度原则,避免对债务人经营造成不当影响
- 管理人接管票据的规范:草案要求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名下票据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保障票据持票人的知情权和申报权
这些变化虽然总体偏向平衡各方利益,但对票据债权人而言,及时、主动地主张权利依然是最稳妥的策略。
四、宝坻贸易企业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风险,在破产中如何规避?
宝坻的贸易企业普遍存在"票据背书转让"的运营模式:上游供货方开具票据,企业背书转让给下游客户用于支付货款。一旦开票方破产,中间背书人往往面临两难:既要面对持票人的追索,又难以向破产企业追偿。
实务中的风险点在于:
- 中间背书人在被追索后,需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对前手的追索权,但该债权属于普通债权
- 如果前手也已进入破产程序,就会出现"连环破产"的复杂局面,追偿链条断裂风险极高
- 部分企业为了维持客户关系,在明知对方资信恶化的情况下仍接受票据,最终导致关键款项长期挂账
对此,宝坻企业的实务建议是:在票据流转的每一个环节做好资信调查,对于大额票据应当要求提供足额担保;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票据违约时的处理机制,将风险控制在交易前端。
五、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
这是一个相对专业但宝坻外贸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并非绝对,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止付。但当开证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变得更加复杂:
- 破产管理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审查信用证是否存在欺诈情形
- 如果受益人存在欺诈,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阻止开证行付款
- 受益人则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依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在信用证纠纷中,这一原则同样具有参考价值——权利方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落空。
结语
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这一群体提供了更多制度层面的关注点。对于宝坻的制造、贸易和服务业企业而言,与其在破产程序中被动应对,不如在交易前端做好风险防控: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合理选择结算方式,及时完成债权申报,必要时通过保全、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说到底,商账管理的核心不在于事后如何追偿,而在于事前如何防范。把风险控制在源头,才是企业现金流安全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