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草案在债权申报、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等方面均作了调整,其中与票据、信用证结算相关的条款更是牵动鞍山市制造业、贸易类、服务业企业的神经。

对鞍山本地企业而言,回款管理早已不是简单的对账与催告,而是与票据兑付、信用证议付、应收账款流转紧密交织的系统工程。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能否顺利行使追索权、信用证项下款项能否优先受偿、商账管理策略该如何调整,都是摆在企业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草案二审稿中,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保护有哪些新动向?
核心提示: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申报"章节进一步明确了票据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申报顺位与行使路径,对持票人而言是一个值得重视的信号。
实务中,鞍钢集团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海城建材贸易商、鞍山服务类企业广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一旦核心企业或交易对手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持票人的处境往往十分被动。
二审稿关注要点:
- 票据追索权的申报方式:草案明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得知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可以凭票据及拒付证明申报债权,无需等待票据最终到期
- 追索权与破产债权的衔接:持票人向破产企业管理人主张票据权利时,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承认的决定
- 未到期票据的处理: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细化,对于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依法主张权利,其债权额按票据金额扣除未到期利息计算
鞍山场景案例: 某鞍山装备制造企业向本地贸易公司出售设备,收到一张6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三个月后,贸易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该企业作为持票人,可依据草案新规,凭拒付证明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被动等待票据到期。
二、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能否优先受偿?
这是一个在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信用证结算与票据结算的法律性质不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而票据是商业信用。
实务要点:
-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交易,银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性:当开证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议付行或受益人主张信用证项下款项时,管理人可能以"债权尚未到期"或"债权性质存疑"为由提出异议
- 草案二审稿的回应:修订草案进一步区分了不同结算方式的债权性质,对银行信用支持下的债权在申报与确认环节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鞍山贸易企业常见困境: 鞍山某钢材贸易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客户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客户破产后,出口方已向议付行交单议付,但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为由暂缓付款。此时,贸易企业需要尽快通过商账管理机制,确认信用证项下债权的独立性与可申报性。
三、破产程序启动后,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该条确立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具有参照意义。(点击查看原文)
这是鞍山市制造业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很多企业对下游客户存在大额应收账款,账期从3个月到1年不等。一旦客户进入破产程序,这些未到期债权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与商账管理策略。
草案二审稿的实务意义:
- 未到期债权在破产受理后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依法申报
- 债权金额的确认需要考虑利息扣除问题,草案二审稿对此提供了计算指引
- 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说明
鞍山制造企业场景: 鞍山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向整车厂供货,存在500万元应收账款,账期6个月。整车厂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该笔款项尚有3个月到期。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该笔债权可依法申报,管理人应在债权表中予以确认。
四、企业作为债权人,发现交易对手有破产风险时,商账管理策略该如何调整?
在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的背景下,鞍山市企业对商账管理的前置防范更加重视。实务中,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风险应对机制:
1. 建立交易对手风险预警机制
- 定期查询交易对手的工商登记信息、司法诉讼记录、被执行信息
- 关注交易对手是否涉及多起票据追索诉讼或信用证纠纷
- 对大额应收账款实施分级管理,账龄超过90天的款项重点监控
2. 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隔离
- 优先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而非商业承兑汇票,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 信用证结算时,选择资信良好的议付行,确保单证严格相符
- 票据转让时做好背书连续性的审查,避免权利瑕疵
3. 破产风险出现后的应对步骤
- 第一时间通过商账管理机制确认债权金额与性质
- 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 对票据类债权,同步准备拒付证明、背书连续等证据材料
- 必要时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破产财产不当处置
五、草案二审稿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的调整,对票据与信用证债权人意味着什么?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上作了较大调整,核心变化在于将不同性质的债权进行分类表决,这直接关系到庭审程序中债权人的话语权。
分类表决的影响:
| 债权类型 | 表决类别 | 实务影响 |
|---|---|---|
| 担保债权 | 担保债权组 | 票据追索权中涉及担保的部分,可单独组别表决 |
| 普通债权 | 普通债权组 | 信用证议付款项一般归入此类 |
| 职工债权 | 职工债权组 | 不涉及票据与信用证 |
| 税收债权 | 税收债权组 | 不涉及票据与信用证 |
鞍山企业需要关注的是: 分类表决机制下,票据持票人与信用证受益人需明确自身债权性质,以便在正确的表决组别中行使权利。实务中,部分企业对债权性质的认定存在困惑,建议在企业商账管理阶段就做好债权分类与证据固化工作。
换个角度看, 草案二审稿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的调整,也意味着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参与度将进一步提升。对于持有票据或信用证债权的鞍山企业而言,及时、准确地申报债权,是依法维权的第一步。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鞍山市制造业、贸易类、服务业企业的商账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与实务指引。票据与信用证作为企业结算的重要工具,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力度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安全与经营稳定。
需要提醒的是,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突发性,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完善的商账管理体系,才是防范风险的根本之道。遇到交易对手破产风险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务建议: 鞍山企业可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定期对应收账款、票据持有情况、信用证议付状态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风险台账,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