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的企业在做商账管理时,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对外债权风险一直是个难题——尤其是当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原本以为"稳了"的应收款项往往瞬间变成破产债权申报清单里的一行数字。2024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修订对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债权人意味着什么?文章结合阿坝本地制造、贸易、服务业的实际回款困境,用问答形式把5个最该搞懂的问题讲清楚。

Q1: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我手里还没到期的商业汇票还能主张权利吗?
实务场景:阿坝某水电设备制造企业向下游工程公司开具了一张6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结算货款。开票后第3个月,该工程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此时汇票还有3个月才到期,企业能否提前申报债权?
核心答案:可以主张权利,且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有明确倾向性保护。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但票据权利有其特殊性。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票据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地位——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消灭,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同时保留向其他票据债务人(如承兑银行、前手背书人)主张权利的路径。
落到实操:
- 拿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后,第一时间整理票据原件、背书连续证明、拒付证明等材料;
- 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注意申报金额应包含本金及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 同步向承兑银行或前手背书人发送书面催告函,锁定其他还款主体的责任。
Q2: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破产受理后还能不能要求开证行付款?
实务场景:阿坝某边贸企业通过信用证方式向境外供应商采购高原特色农产品原料,开证行为成都某银行分行。货到港后,阿坝企业准备付款提货时,得知境外供应商已被法院裁定破产。此时信用证尚未议付,企业担心货物钱货两空。
核心答案:这涉及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与破产程序的交叉问题。信用证一旦开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原则上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保护层面,倾向于维护信用证结算的稳定性——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因受益人(或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自动中止,但需区分信用证是否已承兑、是否已议付。
换个角度看:若信用证已被开证行承兑,承兑行即成为独立的付款义务人,破产债权人不应当然阻止其履行付款义务;若信用证尚未承兑,则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欺诈例外情形。实务里,建议企业在发现交易对手破产信号时,第一时间与开证行沟通确认信用证状态,必要时申请保全措施防止款项被不当扣划。
Q3:破产程序中,票据和信用证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还是优先债权?
实务场景:阿坝某旅游服务公司的供应商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该公司账上有一笔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兑付,同时还有几笔信用证项下的待结算款项。企业最关心:这笔钱在破产分配里排第几顺位?
核心答案:这是一个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问题。票据与信用证债权原则上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破产法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除非该票据或信用证项下存在有效的担保物权(如保证金质押、保函担保等)。
引用《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但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由《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等规定确定,票据债权未被列入优先清偿范围。详见:https://flk.npc.gov.cn
需要提醒的是: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有所强化,部分条款对中小企业账款的清偿顺序给出了更明确的指引,但对票据和信用证这类基于独立结算工具产生的债权,优先级并未突破现有框架。企业做商账管理时,务必在交易前端通过担保安排提升债权安全性,而非寄望于破产程序中的顺位提升。
Q4: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账户被冻结,我手里持有的票据还能正常提示付款吗?
实务场景:阿坝某制造企业作为出票人,向阿坝本地贸易公司开具了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制造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其基本账户被冻结。贸易公司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出票人账户状态异常为由拒绝入账。
核心答案: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极为常见,处理思路需要分层。对商业承兑汇票而言,承兑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持票人应通过破产债权申报主张权利,而非继续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因为承兑人已丧失清偿能力,银行的拒付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拒绝付款",而是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正常状态。
对银行承兑汇票则不同:承兑银行作为票据主债务人,其付款义务不因出票人破产而免除,持票人仍可向承兑银行主张付款,银行不得以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或账户冻结为由拒付。
落到实操:
- 收到银行拒付通知后,立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若为银行承兑汇票,坚持向承兑行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
- 同步核查出票人是否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争取通过破产外的途径实现回款。
Q5:草案二审稿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保护有什么新动向?阿坝企业该如何提前布局?
实务场景:阿坝州某民族手工艺品贸易企业常年向外地经销商供货,以票据结算为主,账期普遍在3至6个月。近年经济下行,下游经销商回款压力增大,企业担心一旦下游进入破产,自身的票据债权将大幅缩水。
核心答案: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有多处值得关注的动向,尤其对中小企业的账款安全给予了更多制度性保障。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条:
- 强化破产受理前的撤销权制度:草案对破产受理前一定期限内的个别清偿行为有了更清晰的界定,企业若在破产前6个月内明知债务人濒临破产仍接受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这意味着票据结算中的"提前兑付"操作存在被撤销风险;
- 明确关联企业破产合并审理规则:阿坝不少制造业企业存在关联公司间互相担保、互相开票的情况,草案二审稿对关联企业破产的合并审理条件作了细化,有助于防止债务人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产、损害真实债权人的利益;
- 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分组表决机制:票据与信用证债权人将被纳入相应债权人组参与表决,企业在重整方案讨论阶段的参与度有所提升。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作出了专门规范,企业破产场景下的账款处理同样可参照其精神主张权利。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阿坝企业提前布局的3条建议:
- 交易前端做好信用评估:对使用票据结算的下游客户,定期核查其经营状况和涉诉信息,阿坝本地可借助州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的企业信用公示平台获取公开信息;
- 结算方式优先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保障更强,破产风险相对可控;
- 建立票据台账与预警机制:对在手票据设置到期前30天、15天、7天的三级提醒,发现交易对手出现经营异常信号时,及时启动催告程序并评估是否需要提前采取保全措施。
写在最后
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本质上是在平衡债务方重生与权利方保护之间的关系。对阿坝的制造、贸易、服务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商账管理不能再靠"等对方还款"的被动思维,而应把风险防控前置到交易签约、票据开具、信用证申请的每一个环节。依法维权、及时主张权利,才是保护企业现金流最务实的做法。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破产管理人。*